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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商执字第00027-2号

徐卫才与蔡仁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卫才,蔡仁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商执字第00027-2号申请人徐卫才,男,农民。被执行人蔡仁德,男。徐卫才与蔡仁德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商民初字第005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卫才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调解协议第一款内容,由蔡仁德给付徐卫才现金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蔡仁德将家中鸡场所产鲜鸡蛋1191斤给徐卫才抵款3933元,再给付现金6067元。上述款物权利人徐卫才均已领取,执行费50元由蔡仁德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商民初字第0058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第一款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林生

审判员 :何厚清

审判员 :梁洪君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亚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