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商执字第00027-2号申请人徐卫才,男,农民。被执行人蔡仁德,男。徐卫才与蔡仁德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商民初字第005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卫才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调解协议第一款内容,由蔡仁德给付徐卫才现金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蔡仁德将家中鸡场所产鲜鸡蛋1191斤给徐卫才抵款3933元,再给付现金6067元。上述款物权利人徐卫才均已领取,执行费50元由蔡仁德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商民初字第0058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第一款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林生
审判员 :何厚清
审判员 :梁洪君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亚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