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涉执字第119号

牛光宇和牛东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牛光宇,牛天保,牛东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涉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牛光宇。被执行人牛天保。被执行人牛东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邯市民一终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该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涉执字第1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玉龙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保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