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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杨民初字第00038号

杨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罗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杨民初字第00038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被告罗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徐 萌

代理

审判员  张雯雯

人民陪审员  王有强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彭 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