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杨民初字第00038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被告罗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徐 萌
代理
审判员 张雯雯
人民陪审员 王有强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彭 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