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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广水民初字第00433号

叶某与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广水民初字第00433号原告叶某,无业。被告詹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叶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魏丽萍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彭世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