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广水民初字第00433号原告叶某,无业。被告詹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叶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魏丽萍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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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与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广水民初字第00433号原告叶某,无业。被告詹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叶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魏丽萍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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