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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804民初470号

隋岩与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3
公开日期
2020-06-20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隋岩;刘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804民初470号

原告:隋岩,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告:刘波,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野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