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804民初470号
原告:隋岩,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告:刘波,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野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