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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一终字第00121号

葛云刚与慕杰、杨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葛云刚,慕杰,杨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1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葛云刚,男,1942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小辛集乡辛集。

委托代理人:朱建华,蒙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慕杰,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玲,女,1971年1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何燕铭,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亳州市光明路*号。

负责人:郑亚东,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葛云刚与被上诉人慕杰、杨玲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蒙城县人民法院(2011)蒙民一初字第1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葛云刚以案外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葛云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葛云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海洋

审 判 员  张 燕

代理

审判员  范荣鑫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欧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