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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榆民一初字第00441号

原告蔚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蔚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民一初字第00441号原告蔚某某。被告杨某某。

原告蔚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蔚某某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蔚某某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蔚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蔚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 佳

审 判 员  乔秀萍

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鼎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