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民一初字第00441号原告蔚某某。被告杨某某。
原告蔚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蔚某某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蔚某某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蔚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蔚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 佳
审 判 员 乔秀萍
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鼎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