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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328号

楼晓红与屠全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楼晓红,屠全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328号

申请执行人:楼晓红,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浒山街道金山新村**号楼***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22197109240014

被执行人:屠全良,男,195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崇寿镇傅福村傅西二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22195701021153本院在执行楼晓红诉屠全良(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79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楼晓红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吗,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屠全良尚欠申请执行人楼晓红借款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615元,执行费6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2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名师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晓东

代理

审判员  唐志伟

代理

审判员  靳春营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日代

书 记员  张 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