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21破3-4号
申请人:南通威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吴明,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2月28日,南通威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南通威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有破产财产已分配,请求本院终结南通威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南通威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现有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南通威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高 杰
审判员 徐爱贤
审判员 吴广华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陈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