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029执106—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田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田林县乐里镇河南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剑,广西田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规部,负责人。 被执行人田林县益宏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广西田林县乐里镇新昌花园李易红出租房。组织机构代码:06889024-9。机构信用代码:G1045102900012690F。 法定代表人陈林。 被执行人陈林,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北流市。452526197908202357。 被执行人广西万纳贸易有限公司,住址:广西玉林市玉州路147号1幢二楼207号房。组织机构代码:05752578-0。机构信用代码:G10450902001588703。 法定代表人李广德。 在本院执行广西田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林县益宏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陈林、广西万纳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2018)桂1029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偿还被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16237198.80元。 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广西××东旦富力楼第7幢2层201号。房产证号:桂百房权证百字第××号。该房产系本案的抵押物,本抵押物在执行期间,已经本院依法司法拍卖二次,均流拍,二拍的价格为8675400元。现申请人自愿以流拍价8675400元的价格申请以物抵债,该申请经本院审查合法有效,应当准许。申请人可以申请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2018)桂1029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蒙平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黄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