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790号原告孙景荣。被告孙沛记。被告张树元。被告鹏达建设集团天津雅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景荣诉被告孙沛记、张树元、鹏达建设集团天津雅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景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军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刘日
书记员 李春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