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24号原告韩某甲。被告韩某乙。
原告韩某甲与被告韩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甲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甲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甲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甲负担。
审判员 杨鹏飞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仲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