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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栖执字第1162号

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栖执字第116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格兰仕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盛业家电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乃强,男,汉族,烟台市芝罘区前进路1路附147号内502号,身份证号码3706021955020129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制作的(2009)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因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账户信息,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烟台盛业家电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烟台芝罘区支行的账户。现申请人要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烟台盛业家电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的1606020209024884177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牟 鹏

审判员 王绍强

审判员 徐福州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夏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