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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崂执字第44号

曲某与王某婚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4-12-03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曲某,王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崂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曲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某和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曲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江守杰

审判员  张国全

审判员  李建才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