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崂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曲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某和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曲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江守杰
审判员 张国全
审判员 李建才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