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212号
原告:王茂林。
被告:张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茂林诉被告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茂林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茂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王茂林负担。
审判员 陈 炬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马孟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