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49号原告赵庆河。被告赵秀生。
原告赵庆河与被告赵秀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庆河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庆河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庆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庆河负担。
审判员 杨鹏飞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仲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