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衢民终字第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区××楼。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浙江省××××大楼。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
委托代理人:连某。
上诉人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衢州市广播电视××台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1)衢柯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递交上诉状之后交纳上诉费用,并于2012年3月1日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用并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舒 伟 霞
审判员 郑尹秋
代理
审判员叶光辉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项 红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