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海民初字第127号

黄静与厦门迪尔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黄静,厦门迪尔康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海民初字第127号原告黄静,女,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委托代理人陈水湖、苏宁套,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迪尔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工业区翁角路289号科技创业中心1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林瑞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伟国、何海欧(实习),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静与被告厦门迪尔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静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静负担。

审判员  陈基周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林 丹附: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