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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滦民初字第107号

蔡长清与黄连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蔡长清,黄连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107号原告蔡长清。被告黄连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长清与被告黄连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长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00元,由原告蔡长清负担。

审 判 员  司利国

审 判 员  朴金利

代理

审判员  孙小月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盖世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