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107号原告蔡长清。被告黄连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长清与被告黄连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长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00元,由原告蔡长清负担。
审 判 员 司利国
审 判 员 朴金利
代理
审判员 孙小月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盖世杰 更多数据:
蔡长清与黄连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107号原告蔡长清。被告黄连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长清与被告黄连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长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00元,由原告蔡长清负担。
审 判 员 司利国
审 判 员 朴金利
代理
审判员 孙小月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盖世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