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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汉民初字第00020号

庞鑫与汤明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汉民初字第00020号申请人庞鑫,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庞治前,男,汉族。被申请人汤明富,男,汉族。

申请人庞鑫以被申请人汤明富驾车将其撞伤为由于201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汤明富驾驶的粤B731**号小轿车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汤明富已经提供50000元存单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汤明富驾驶的粤B731**号小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唐志刚

审 判 员  杨建军

代理

审判员  陈 延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许志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