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汉民初字第00020号申请人庞鑫,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庞治前,男,汉族。被申请人汤明富,男,汉族。
申请人庞鑫以被申请人汤明富驾车将其撞伤为由于201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汤明富驾驶的粤B731**号小轿车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汤明富已经提供50000元存单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汤明富驾驶的粤B731**号小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唐志刚
审 判 员 杨建军
代理
审判员 陈 延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许志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