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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民初字第330号

顾霞云、顾红等与倪玉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4-08-21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顾霞云,顾红,吴军,倪玉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民初字第330号

原告:顾霞云。

原告:顾红。

原告:吴军。三原告

委托代理人:蒋雪芬,女,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顾霞云儿媳,系原告吴军之妻。

被告:倪玉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顾霞云、顾红、吴军与被告倪玉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倪玉英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顾霞云、顾红、吴军撤回对被告倪玉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顾霞云、顾红、吴军负担。

审判员  吕学强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雷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