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民初字第330号
原告:顾霞云。
原告:顾红。
原告:吴军。三原告
委托代理人:蒋雪芬,女,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顾霞云儿媳,系原告吴军之妻。
被告:倪玉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顾霞云、顾红、吴军与被告倪玉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倪玉英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顾霞云、顾红、吴军撤回对被告倪玉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顾霞云、顾红、吴军负担。
审判员 吕学强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雷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