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们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岱商初字第90号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被告梁某甲。被告梁某乙。被告梁某丙。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玄甲明
审判员 赵 泰
审判员 王安禄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平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与梁某甲、梁某乙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们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岱商初字第90号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被告梁某甲。被告梁某乙。被告梁某丙。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玄甲明
审判员 赵 泰
审判员 王安禄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