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信法民初字第212号原告卢某。被告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审判员 杨北邦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杨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
卢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信法民初字第212号原告卢某。被告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审判员 杨北邦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杨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