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佛南法执字第4294号申请执行人姚艳桃,女,汉族住佛山市。被执行人杨灿林,男,汉族,住佛山市。被执行人江良娣,女,汉族,住佛山市。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1)佛南法民一初字第5678号民事判决(或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属于被执行人杨灿林、江良娣存放于杨嘉淇账户银行存款107455.4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年××月××日
书记员 梁伟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