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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高新民二初字第13号

解沂诉长春威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威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解沂,长春威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威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高新民二初字第13号

原告:解沂,男,1961年3月28日生,汉族,磐石市福安街沂斌吊车租赁站业主,住磐石市。

委托代理人:龙俊珍,男,1962年2月19日生,汉族,住舒兰市溪河镇。

委托代理人:李晓红,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威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星宇名家19栋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延明。

被告:长春威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厦19层25号。

负责人:周建仁。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沂诉被告长春威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威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解沂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金吉浩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高千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