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立保字第188号申请人王波波。被申请人李清华。被申请人张勇。
申请人王波波与被申请人李清华、张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清华驾驶的鲁Q×××××号轿车一辆或价值10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清华驾驶的鲁Q×××××号轿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10万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将自动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爱军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陈 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