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贡井民一初字第122号原告伍某某,女,汉族,四川省荣县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四川省荣县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某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饶志燊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袁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