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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贡井民一初字第122号

原告伍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伍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贡井民一初字第122号原告伍某某,女,汉族,四川省荣县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四川省荣县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某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饶志燊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袁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