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民一初字第00006号
原告:毕光荣,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李建平,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光荣诉被告李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以证据准备不足而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毕光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宝宏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安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