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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黄民一初字第00006号

毕光荣与李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毕光荣,李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民一初字第00006号

原告:毕光荣,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李建平,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光荣诉被告李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以证据准备不足而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毕光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宝宏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安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