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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28-1号

徐某某与龚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龚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28-1号

原告:徐某某。

被告: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龚某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照明大厦北二楼a单位的深圳市海恒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内的40.35%的股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龚某在深圳市海恒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内的40.35%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徐 升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铃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