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成都卓研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李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卓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卓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卓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卓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卓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谢 晶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冉伟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