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民初字第722号原告贾云旅,男,1967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张景波,男,1980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刘光明,男,1984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刘秀东,男,42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云旅、张景波、刘光明与被告刘秀东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云旅、张景波、刘光明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云旅、张景波、刘光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双明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贾义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