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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民初字第722号

贾云旅、张景波等与刘秀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贾云旅,张景波,刘光明,刘秀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民初字第722号原告贾云旅,男,1967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张景波,男,1980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刘光明,男,1984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刘秀东,男,42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云旅、张景波、刘光明与被告刘秀东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云旅、张景波、刘光明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云旅、张景波、刘光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双明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贾义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