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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民一初字第03139号

刘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6-05-29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彪,李怀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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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3139号

原告:刘彪,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李怀艳,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彪诉被告李怀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彪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怀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彪负担。

审 判 长  许 叶

审 判 员  徐爱莲

代理

审判员  XXX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苏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