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3139号
原告:刘彪,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李怀艳,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彪诉被告李怀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彪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怀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彪负担。
审 判 长 许 叶
审 判 员 徐爱莲
代理
审判员 XXX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苏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