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保字第24号
申请人:戴某。
被
申请人:杨某。
申请人戴某因与被申请人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某所有的在衢州市柯城联社汪村信用社账户资金85000元(保全价值85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戴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某所有的在衢州市柯城联社汪村信用社账户资金85000元(保全价值85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涂 群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叶新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