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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288号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宋某某,康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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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288号原告��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永明,农民。被告康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春魁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