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288号原告��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永明,农民。被告康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春魁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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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288号原告��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永明,农民。被告康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春魁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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