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038号原告刘明,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学生,住本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刘美,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住本市莲湖区。被告陕西丰禾家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徐航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丰禾家园建设有限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费元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明与被告陕西丰禾家园建设有限公司、陕西丰禾家园建设有限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明诉称:其原系西安市莲湖区丰禾村下属第二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中村改造后,丰禾村改制为陕西丰禾家园建设有限公司,相应的二组也变更为陕西丰禾家园建设有限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2007年11月12日,丰禾村第二小组利用集体资金建造了丰乐佳园小区,该小区的房产归全体村民共有。2011年6月15日,经村民同意确定了房屋分配方案:每人分配住房面积40平方米。但二被告无故剥夺了原告的分配权限,以各种借口推脱至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40平方米的房屋。
本院认为,西安市莲湖区丰禾村第二村民小组制定安置楼分配方案,分配对象是原丰禾村二组村民、现陕西丰禾家园建设有限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股民。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系陕西丰禾家园建设有限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股民,要求被告交付公司成员应当享有的权利,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刘明对被告陕西丰禾家园建设有限公司、陕西丰禾家园建设有限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援
代理
审判员 党晓俊
代理
审判员 苏亦南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于沁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