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南非审字第07号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卫生局,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籍山大道。法定代表人丁志平,局长。委托代理人崔蕾,南陵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务员。被执行人王飞,男,住南陵县。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卫生局以被执行人王飞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皖芜南卫公罚[2011]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卫生局作出的皖芜南卫公罚[2011]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卫生局申请执行的皖芜南卫公罚[2011]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詹陵生
审判员 万晓华
审判员 陶彩虹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戴 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