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475号
原告:蓝祎天,男,畲族,住址:惠州市。
被告:郑业铁,男,汉族,住址:惠州。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祎天诉被告郑业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祎天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祎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2.5元,由原告蓝祎天负担。
审判员 方国平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郑焕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