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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475号

蓝祎天与郑业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蓝祎天,郑业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475号

原告:蓝祎天,男,畲族,住址:惠州市。

被告:郑业铁,男,汉族,住址:惠州。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祎天诉被告郑业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祎天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祎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2.5元,由原告蓝祎天负担。

审判员  方国平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郑焕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