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0485号
原告:李某某,女,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告:夏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杰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