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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无民一初字第00485号

李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夏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0485号

原告:李某某,女,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告:夏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杰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