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49号原告刘亚民。原告陶汲。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麒、禹喜斌,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石化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2002号彭年广场35楼3501室。法定代表人刘灿。本院在审理上列两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深圳石化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出售房屋过程中涉嫌刑事犯罪,现相关案件在刑事侦查及案件审理过程中。目前,尚不能确定本案涉案房产是否与刑事案件有关,本案需中止审理,待刑事侦查结束后,再行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 方
人民陪审员 许小莉
人民陪审员 袁尔平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吕雯雯
书 记 员 张春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