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三初字第00370号
原告:许某某,女,1966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律某某,男,56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田宏伟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