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昌民三初字第00370号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许某某,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三初字第00370号

原告:许某某,女,1966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律某某,男,56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田宏伟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