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崂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李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守杰
审判员 张国全
审判员 李建才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