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邹商初字第30号
原告:王某,略。
被告:范某甲,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范某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允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吕 洁
审判员 齐 勇
审判员 张 苗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范安华 来源:百度“”
王某与范某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邹商初字第30号
原告:王某,略。
被告:范某甲,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范某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允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吕 洁
审判员 齐 勇
审判员 张 苗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范安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