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182号
原告:慈溪市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青少年宫北路215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金咪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伍保祥,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肖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肖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肖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鲁裕泉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代
书记员 邹燕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