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646-1号申请人黄兆良。被申请人林培。本院受理原告(申请人)黄兆良诉被告(被申请人)林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自愿以其所有的现金5000元作为担保,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培在南宁市的执行所得款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2年9月1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玉明凯
审判员 何 勇
审判员 韦兆开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唐上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