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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初字第263号

王秀连与蔡荣芬、张会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王秀连,蔡荣芬,张会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263号原告王秀连,农民。被告蔡荣芬,农民。被告张会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连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秀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王秀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 新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东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