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263号原告王秀连,农民。被告蔡荣芬,农民。被告张会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连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秀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王秀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 新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东洋 微信公众号“”
王秀连与蔡荣芬、张会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263号原告王秀连,农民。被告蔡荣芬,农民。被告张会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连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秀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王秀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 新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东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