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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行执字第00021号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7)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大福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碑行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本市盐店街7号。法定代表人荆建民,男,局长。委托代理人XX,男。委托代理人张权,男。被申请执行人西安大福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市人社罚字(2011)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西安大福实业有限公司已搬迁,现下落不明。故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查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潘 荣

审 判 员  王育英

代理

审判员  车 乐

二〇一二年三月××日

书 记 员  王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