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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执字第621-1号

刘华与郭所芹、郭新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621-1号申请执行人刘华。被执行人郭所芹。被执行人郭新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制作的(2011)衡桃执字第6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郭所芹名下的房产。现因申请执行人以与二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郭所芹名下房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所芹名下房产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靳建明

审判员  常 青

审判员  李振山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