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621-1号申请执行人刘华。被执行人郭所芹。被执行人郭新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制作的(2011)衡桃执字第6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郭所芹名下的房产。现因申请执行人以与二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郭所芹名下房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所芹名下房产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靳建明
审判员 常 青
审判员 李振山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