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0382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赵开木,安徽省无为县蜀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夏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0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朱启明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孙小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