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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2号

李渊平与肖品红、沈振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李渊平,肖品红,沈振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2号

原告:李渊平。

委托代理人:程勤华。

被告:肖品红。

委托代理人:葛爱军。

被告:沈振宇。

委托代理人:葛爱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渊平诉被告肖品红、沈振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渊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李渊平负担。

审判员 黄 群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曹宇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