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2号
原告:李渊平。
委托代理人:程勤华。
被告:肖品红。
委托代理人:葛爱军。
被告:沈振宇。
委托代理人:葛爱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渊平诉被告肖品红、沈振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渊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李渊平负担。
审判员 黄 群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曹宇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