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69号原告陈松林。委托代理人廖三林,广东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良忠。被告贺红妹。被告李建辉。被告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一路1016号。法定代表人李筱毅。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经济开发区科学城彩频路11号A栋601。法定代表人黄迪领。被告深圳市京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平南社区植物园路369号7楼。法定代表人彭梁鸿。被告武汉地质工程勘察院深圳分院,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民康路东明大厦926、928室。负责人张青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上列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松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松林负担人民币1126元。
审 判 员 王志刚
人民陪审员 许小莉
人民陪审员 袁尔平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文萍 百度搜索“”